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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資訊

        廉潔從業提醒50條 發布時間:2018-04-03


        一、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方面的提醒

        1.牢記黨員八項義務

        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2.不準違反組織紀律的四個服從

        《黨章》第十條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3.不準組織或參加違反政治紀律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4.不準申請政治避難、叛逃和在境外參加反動言論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5.不準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

        《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的決定》(2001年)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不充許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禁止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6.不準瞞報個人有關事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7.不準瞞報個人收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二、工作作風方面的提醒

        8.遵守中央八項規定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一、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9不準對領導人員下基層調研搞超標準接待

        《中共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關于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船重黨〔2013〕4號,以下簡稱《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三項規定,簡化接待工作。集團公司領導人員調研過程中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安排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到機場、車站、港口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鋪設迎賓地毯,不獻鮮花,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根據實際條件,盡可能入住成員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不住豪華套間等。

        10不準下基層調研接受宴請,不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覽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三項規定,領導人員調研過程中不安排宴請,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不參加與工作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到名勝古跡、風景區游覽,不收受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

        11不準違規參加各類慶典、紀念會、表彰會、論壇等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四項規定,未經批準,集團公司領導和部門領導不出席成員單位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博覽會及各類論壇等,不以個人名義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12.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準安排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七項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舉辦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安排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

        13不準借會議名義安排宴請,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七項規定,舉辦會議活動嚴禁組織高檔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會議管理辦法》(船重辦〔2013〕1471號)第九條規定,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會議用餐原則上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數,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板,不提供水果。

        14.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國考察和研討交流活動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十項規定,合理安排因公出國(境)團組。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集團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辦法,根據經營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訪活動,杜絕一般性考察和重復考察,嚴禁公款出國(境)旅游。

        15.不準利用婚喪喜慶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從業行為方面的提醒

        16.不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17.不準擅自決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國資黨委紀檢〔2011〕)197號)第八條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準、備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18.不準從事同類經營和其他營利性經營,違反規定投資入股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19不準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20.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等謀取私利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21不準在離職或退休后違規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2.不準侵犯本企業知識產權,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業商業秘密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本企業知識產權,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業商業秘密。

        23.不準違規在所出資企業兼職或兼職取酬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人員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船重黨〔2014〕5號第三條規定,現職領導人員在所任職企業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兼職的,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任前審批?,F職領導人員不得到除出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兼職。

        第五條規定,領導人員退(離)休后,原則上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如確有需要,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六條規定,領導人員辭去公職后到企業任職的,參照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規定,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24.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25.不準違規辦理向本人、特定關系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事項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違規辦理向本人、特定關系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事項。 

        26不準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親友)經營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27.不準在購銷業務中為親友非法謀利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28.不準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0]23號)第四條規定,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處理: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并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為的。

        第十二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干部有本解釋第三條至第十一條行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追究該黨員領導干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29.不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二)違規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與他人; 
            (三)將賬內資產(資金)違規轉移到賬外,設立“小金庫”。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等四部門第19號令,2010年1月5日)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30.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費

        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決策制度方面提醒

        31掌握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規定,“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是指: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意見》(船重黨〔2013〕42號)規定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是:

        (一)重大決策包括:集團公司重大決策及集團公司以出資人身份對成員單位及投資控股單位行使的重大決策權。主要內容為:

        1.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的制訂,工作目標、重點工作的確定及調整。集團公司經營方針、年度工作計劃的確定;

        2.集團公司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及組織結構(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調整;

        3.集團公司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決策,以及對成員單位和投資控股單位的經濟擔保;

        4.重大軍工項目、重大科技開發項目、重大生產經營項目和重大進出口項目立項;

        5.集團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報和調整、報告財務決算;

        6.集團公司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

        7.集團公司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決策,重大案件查處;

        8.成員單位自身及其所出資單位的產權變動;

        9.成員單位及投資控股單位重大的投資決策,重大項目、融資的管理。對成員單位及投資控股單位資產收益的分配;

        10.關涉國家安全、集團公司發展的其它重要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中央、國資委黨委管理的集團公司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考核及后備干部人選的推薦上報;

        2.集團公司管理的總部副處職(含副處級)以上領導人員的任免、聘用、調動、解聘;

        3.集團公司管理的成員單位黨政副職以上領導干部以及相應級別的其它領導人員的推薦、任免、調動;

        4.集團公司持股公司應由集團公司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推薦或委派。

        (三)重要項目安排包括:

        1.集團公司總部、成員單位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以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等方式的對外投資、合資、合作項目的審批。

        2.集團公司總部經費預算調整及對成員單位有關專項資金的安排;

        3.集團公司重大資產運營項目(包括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改制上市、收購、兼并、破產、產權交易、資產置換等)的決策;

        4.達到規定資金額度的集團公司總部自有資金對成員單位的固定資產、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

        (四)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集團公司總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需要集團公司擔保的;

        2.集團公司總部對外投資;

        3.集團公司總部購置固定資產超過20萬元以上的;

        4.集團公司內部債轉投、資產劃轉、股權劃轉等。

        32掌握“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意見》規定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構為集團公司黨組會、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事項的提出、執行機構為集團公司總部各相關業務部門、相關成員單位。

        (二)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1.決策準備。對列入“三重一大”決策范圍的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和方案建議、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成員單位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提出立項報告或決策方案;

        2.決策過程。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將需要決策的報告或方案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閱,涉及集團公司總部自有資金和資產的決策報告和方案同時報分管財務的集團公司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決策實施。業務主管部門、相關成員單位負責決策實施并向負責此項決策的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及時反饋執行情況,保證決策執行到位。

        33不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基本原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規定,“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意見》規定,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原則是: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決策原則。決策或決定的事項,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和集團公司工作規則、規章制度的要求。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的決策原則。決策和決定要依據集團公司黨組議事規則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論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集體討論決定。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討論決定事項必須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于集團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

        (四)堅持分級決策的原則。從集團公司現實狀況出發,對集團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實施決策或實施授權決策。

        (五)堅持保密原則。對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參加人員要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將決策事項內容和討論情況擅自公開和泄露。

        34.不準擅自公開或泄露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事項內容和討論情況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持保密原則。對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參加人員要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將決策事項內容和討論情況擅自公開和泄露。

        35.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國資委有關選拔任用干部的規定。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3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干部任用工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國資委有關選拔任用干部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37不準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對外捐贈管理辦法》(船重財〔2012〕275號)第十二條規定,加強對外捐贈的審批管理,嚴格內部決策程序,規范審批流程。各單位每年安排的對外捐贈支出應當經過董事會或者總經理(廠長、院、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納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管理,在財務預算報告中詳細說明對外捐贈預算支出項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規模,并總結上年捐贈的實施情況及捐贈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規定,在捐贈過程中,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轉移單位資產的,向受贈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傭金、信息費、勞務費等財物行為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職務消費方面的提醒

        38.不準超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按照國資委和本企業關于職務消費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通信、業務招待、差旅、出國(境)外考察、培訓等制度,不得超標準職務消費,不得以職務消費的名義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39.不準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40.不準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41.不準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并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2]15號),第八條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42.不準安排和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試行)》(船重辦〔2013〕1471號)第九條規定,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對象到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總部進行業務招待,應在集團公司內部或者定點飯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對象到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偛繂T工不得參加成員單位或者關聯企業安排到上述場所的業務招待活動。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成員單位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應當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定點飯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對象到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成員單位負責人不得參加所出資單位或者關聯單位安排到上述場所的業務招待活動。

        43.不準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安排公務接待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國內公務接待一般應按標準安排自助餐。工作餐應當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安排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44.不準違規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禮金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業務招待活動中贈送的禮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宣傳集團公司、展示企業文化為主要內容。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以及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國內公務接待不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土特產品等。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領導人員調研過程中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收受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

        45.不準以職務消費的名義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為:

        ……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集團公司不得向成員單位轉嫁各部門業務招待費用,不得報銷總部員工因私招待費用、個人消費費用。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三十五條規定,成員單位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業務招待費用,不得報銷本單位負責人因私招待費用、個人消費費用。

        46.不準以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應加強接待經費的全面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

        禁止在接待費用中列支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禁止借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會議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用。

        47.不準向下級單位轉嫁業務招待費、境外考察費、公務用車費等職務消費支出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集團公司不得向成員單位以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為總部員工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在成員單位報銷總部員工的車輛運行費用。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不得向成員單位轉嫁各部門業務招待費用,不得報銷總部員工因私招待費用、個人消費費用。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不得向成員單位轉嫁總部員工的差旅費用,不得報銷總部員工出差期間與差旅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不得向成員單位轉嫁總部員工培訓費用,不得報銷總部員工自行安排的培訓的費用。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十八條規定,成員單位不得采取向所出資單位調換、借用等任何方式為單位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成員單位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單位負責人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  成員單位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業務招待費用,不得報銷本單位負責人因私招待費用、個人消費費用。

            第三十九條  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差旅規定,憑有效票據報銷單位負責人差旅費用。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單位負責人差旅費用,不得報銷單位負責人出差期間與差旅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成員單位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企業負責人國(境)外考察費用,不得報銷成員單位負責人國(境)外考察期間與考察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五十條  成員單位不得向所出資單位轉嫁單位負責人培訓費用,不得報銷單位負責人自行安排的培訓費用。

        48.不準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超標準配置辦公設備

        《改進工作作風具體規定》第13項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待遇標準規定。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置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杜絕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違規換車借車、攤派款項購車、豪華裝飾、公車私用等。不得超標準配置辦公家具和用品,嚴格遵守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擴大建筑面積、搞豪華裝修。因公出差、出訪要嚴格按照規定搭乘交通工具并按標準選擇艙位,不搞特殊化。

        49.不準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公務用車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八條規定,成員單位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被托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期間,不得為單位負責人購置(租賃)、更新公務用車。

        50不準為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領導人員發放交通補貼,不準因私使用公車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十一項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范職務消費,不得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成員單位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規定(暫行)》第十七條規定,配備公務用車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發放交通補貼。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部職務消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總部員工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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